第1版:新闻总第7342期 >2023-01-06编印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创“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
刊发日期:2023-01-06 阅读次数: 作者: 黄晶 张丹丹  语音阅读:

1.jpg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出庭,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不够了解,出现了法庭查“事”不见当事人、“局外人”盲目说理的“怪象”,影响了审判效率,阻碍了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导致出庭率、服判息诉率低,发改率、虚假诉讼率高。

针对这一现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案件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律师侧重论道理、讲法律的原则,即“说事论理二分法”。

改革以来,当事人出庭率由2020年的30%跃升至2022年的75%,发改案件率由2020年的12.66%降至2022年的2.81%,一审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稳居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名。2022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安虚假诉讼案件14件。


精准+概括”结合

让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明确适用对象。明确当事人阐述自身经历的案件事实、诉讼代理人论证法律问题。当事人的范围周延至自身所亲历了解事件真相的案件当事人本人、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亲历的内部经手人、直接责任人到庭接受询问。

概括适用范围。三大分类涵盖“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事实存有争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事实不存在争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

列明具体情形。包括四种情形精准定位当事人出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以及仅凭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出两种以上相互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任何一种事实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官有权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出庭,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可以准许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出庭的当事人的范围。


“传统+灵活”互补

让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规范适用流程。根据实际需要,主审法官在诉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庭后等阶段均可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法庭调查阶段,侧重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阐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引导主要由诉讼代理人对法律适用、观点提炼、是非总结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分类传唤方式。既采用传票传唤到庭方式,又灵活运用“送达平台+N”工作模式,依托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开展送达工作,采取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媒介多元化送达通知当事人。对于其他和案件相关的知情人,可以采用通知书、诉讼代理人告知的方式。(下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