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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开展“股权纠纷问题研究”专题学习会
刊发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张丹丹 贾婷茹 通讯员 田昊容) 8月18日下午3时,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特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任生林在党建会议室开展“股权纠纷问题研究”专题学习会,炜衡太原所韩丹英主任、合伙人乔盼有律师、张琦律师、李志宏律师、贾根存律师、王勇律师及律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会。

任教授结合自己的经验分别从“股权概述”“《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几点启示”四个部分,与各位律师进行了分享交流。

处理好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能剥夺、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如知情权、召集权、提案权、人事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权。转让权、回购权、继承权不是法定权利,可以限制、剥夺。

处理好股东行使权利与遵守法律法规关系。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如基于不正当目的,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在转让股权时,对同等条件的滥用;在继承股权时,只强调转让权,不管公司长远发展。

处理好司法权与公司意思自治权关系。法院遵守适当干预原则,把握好司法裁判的度,不能随便干涉公司自治权的行使。如对分红权的干预度,对没有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要求分红的,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分红;对公司的分红比例,不能强制要求。对股权回购时,法院尊重公司的意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法院尊重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强行要求公司。

据悉,炜衡太原所每周五选取不同的专题开展学习交流及案例讨论,通过及时更新大家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助力律师全面成长,竭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