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丹丹 苏姗) 11月29日下午3点,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综合事业部周超律师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新公司法背景下营利法人出资的实务问题探讨”的精彩讲座。
讲座一开始,周超律师以一张生动的PPT拉开了序幕,他从营利法人的概述、新公司法出资制度改革、公司法人出资实务案例和其他营利法人出资实务案例四个方面,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和其他营利法人出资方面的变革以及对律师实务的影响。
周超律师从民法典总则编对法人的分类以及营利法人的概念、分类入手,分析了在民法典中权利人能够明确使用并请求营利法人出资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完全法条,并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除公司法人之外的其他营利法人类推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观点进行了阐述。
在讲座中,周超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背景下营利法人出资的实务问题。此外,周超律师还强调了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时责任承担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周超律师还分享了自己承办的几个典型案例。他通过详细的案情介绍和深入的法律分析,让大家对新公司法中关于营利法人出资的规定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也启发了大家更好地去研究和拓展办案思路及方法。
在讲座的最后,周超律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的总结。新公司法的修订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和交易安全的保障。因此,企业和股东在出资时应严格遵守新公司法的规定,确保出资到位、责任明确;债权人也能够及时拿起新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