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学术总第7436期 >2023-06-09编印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数字市场的竞争与监管
刊发日期:2023-06-0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张 萌 

近年来,以数字技术与资本融合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呈现出一片蓬勃发展的景象,数字资本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一系列显著的成就。国内各界关于资本、资本扩张以及资本无序扩张的认识不断深入,对于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但由于资本本身具有的逐利性、扩张性等特点,导致资本存在多样化无序扩张现象,最终会弱化监管系统有效性,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经营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当前,数字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优化和完善对资本无序扩张的常态化监管环节,以妥善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困境,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是从缺乏竞争与活力的计划经济向强调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我国的监管制度带有一定的行政属性正是为了适应转变,这也导致了我国市场监管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式体系。在针对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环节中,这种行政监管体系早已形成了强大的制度惯性,导致竞争要素在监管环节中长期缺失,市场缺位问题日益凸显,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

市场缺位:监管体系的行政化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缺乏完善的监管措施和法律依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开始快速发展经济,快速建立起稳固有效的监管模式迫在眉睫,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可以使此问题得到快速解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政府监管负担过重、市场需求回应不足等问题。

(一)监管主体单一化

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督体系本质上是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模式,严重减少了市场侧主体参与监管活动的方式,同时也降低了其积极性。从数字市场治理全局化的角度出发,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包含政府和全部市场侧主体,共同组成良性和谐的经济主体生态系统。政府在市场监管环节干预越多,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的空间就越少,进而导致政府监管成本负担加重。而对于数字市场监督系统的建立,除政府强化市场监督系统建立之外,还应发挥数字领域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中介功能,并重视对社交媒介的监管监督功能,以促进市场经济个体的信息合规机制建立,并加大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力度。

(二)监管方式柔性指引缺失

我国在对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环节中,注重强制命令式手段,经常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处罚,而疏于对市场的柔性指引。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防止平台经济垄断化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查办了一些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企业,并由反垄断局禁止了部分合并行为,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但在指导企业重视内部合法合规,出台柔性指引文件,指引企业发展预期等方面还需加强,以建立一种宽严相济的监管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

(三)监管效能缺少市场回应

随着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市场主体对于“公平竞争促发展”的需求也日渐强烈,为了应对这种需求政府也在不断进行职能的转变。但从监管效能上看,当下对于数字经济监管,尤其是针对数字金融领域的监管,过分强调安全稳定却疏于回应市场发展对于公平竞争的需求。与此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性和下属监管部门的专业化缺失,导致下属部门仅以满足上级要求作为任务目标,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更易出现“教条式”“刻板化”的行为定势,降低了监管与发展的兼容度,进而降低了监督管理效果。

监管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机融合

强调政府与市场的监管比重的分配关系,将公平竞争秩序的实现作为数字资本发展的最终目标,既是我国竞争法的理论价值体现,也是数字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监管环节竞争要素的阙如,导致市场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必须将竞争要素内嵌于监管改革之中,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多重手段的优化搭配,构建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资本监管体系,从而有效地实现资本有序扩张。因此,不仅要优化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也要强调市场资源的地位,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障体系。

首先,政府监管始终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为维持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驾护航。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由于多种内外部不利因素的长期堆积未被妥善解决,导致经济市场极易发生系统性风险,政府的监管准则也因此逐渐从“谨慎包容”向着“严格监管”转变。提升政府的监管效能,应当从政府监管的功能转型和效能提升上着手。政府要将市场对于公平竞争的需求作为监管改革的指引,将职能转型与国家“放管服”改革协同并进并适当放权,将“放”与“改”相结合,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加强落实重点环节的监管改革,积极构建能够应用于数字市场发展的监管机制,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到监管工作中的新型执法方式,提升政府执法的精确度。

其次,强化数字领域协会的纪律建设,明确数字行业协会的纪律建设对于加强监管效能的重要性。加强专业领域协会的纪律建设,能够使政府、协会、会员三者之间积极协作,帮助会员企业进行风险预估,保障其正常运作,及时对会员企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加以遏制,客观上产生了优化监管环境的作用。同时,推动协会定期开展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培训等活动,防止成员企业间为了争夺利益而恶意竞争,组织成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最终使协会成为有组织、有纪律,既专业又高效的数字领域自我监管组织。

再次,互联网秩序的最终形成,极大程度上得益于平台对于自治管理规则的充分运用。目前,平台借着内部管理自由规则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网络权力结构中心,为政府的合法干预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理由。数字平台在进行自治行为的过程中,政府要为平台向着合法合规、公平健康的发展方向及时作出指引,确保平台平稳健康发展。此外,还可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平台的监督规则,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降低竞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鼓励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旨在营造一个健康化、法治化的互联网平台。

然后,数字资本在扩张的过程中,公平价值的意义是通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来体现的。在传统观念里,消费者的权益都可以通过已经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保护,但也因此容易被忽略而导致无法在数字监管活动中具有相应的地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社会性特点也逐渐显露出来,消费者权益也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保护数字领域消费者的权益,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内化于数字监管的全过程,既要将企业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滥用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作为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也要积极维护消费者福利,最终找到一条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协同并进的道路。

最后,社会积极有效的监督也是抵御数字领域资本无序扩张的一道重要防线。社会监督能有效传递市场主体的需求,又能对政府监管效能不足时辅以提升。提升社会监督效能,可以通过建立社会投诉、评价一体化的数字化体系,扩大监督途径,构建政府执法公示、案件听证、信息披露、人民群众意见反馈等现代化管理机制,通过提升社会监督权重,促进社会监管与政府执法的内外良性循环。

行政命令式和市场回应式手段的优化搭配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使数字市场治理体系现代化,赋予治理的主体与治理手段更大的活性。由不同领域监管理论区别的划分,监管手段大体可以分为行政命令式和市场回应式。前者是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将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作为监管的核心要义,监管手段也主要以硬性手段为主,多采用强制性和命令性的处罚方式来达到目的。而后者则是以满足、回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为基本原则,通过更多采用指导、指引、合作和教育等软性措施来鼓励市场主体进行风险防控和内部治理。从我国监管体制的设计原理和治理理论等特征来看,我国属于行政命令式监管,这虽然满足了我国前期数字经济发展要订立规则、完善标准等现实需求,但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而暴露出部分弊端,监管体制的转型速度无法紧跟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速度,同时,也无法应对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现实需求。

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参与缺一不可,不仅要注重将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更要强调将市场回应式手段应用到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去。在监管的过程中,如果政府作为监管的主要主体,过多地运用硬性方式去干预市场竞争活动,则会严重限制市场侧主体的积极性,徒增政府监管的执法成本,最终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反之也会因监管威慑力不足而使市场竞争乱象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约束。因此,行政命令式和市场回应式监管手段的相互搭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彼此的缺陷,以包容性和耦合性实现互联网市场治理的最优配置和最佳监管效果。

完善行政命令式管理手段理应具备系统性、全局性的设计理念,明确市场规则的预期效果,优化企业进出机制,善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展精准执法,确保罚过相当、宽严并济;开展全过程监管活动,及时回应市场发展带来的正常需求;重视事前预防机制的作用,创新政府监管手段。对于市场回应式手段,政府仍然起着关键作用,但将从台前转到幕后,通过约谈、发布指引手册、出台合规指南等方式激励市场主体重视市场规则,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两种监管手段并非“有你没我”的相互冲突关系,二者可以在政府监管活动中相互配合实现“你中有我”,最终在普适化应用和个案分析中找到监管手段配置的最优解。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积极有效遏地制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竞争要素必须与监管体系融合发展,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多方主体有机融合和两种管理方式优化搭配的监管改革需要不断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数字市场不断发展所带来的矛盾与挑战,真正推动我国经济向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大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