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政策·高校总第7463期 >2023-07-21编印

我省出台八项措施推进产教 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
刊发日期:2023-07-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省教育厅等14个部门研究制定的《山西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推进措施》(以下简称《推进措施》)印发,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的决策部署,以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重点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专业镇发展,统筹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高质量建设运行全省重点产业集群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体系。

《推进措施》提出了8项推进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的措施:


01 全力推动机制创新


坚持政府统筹指导,充分发挥校企共同主导作用,加快高能级产教融合基础设施集群建设布局。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建立运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02 持续引深产教融合


支持院校、企业、园区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有效衔接十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特色专业镇,协同开展多元化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

允许公办学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验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并享有相应权利。

允许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按规定开展有偿社会培训、技术服务等。鼓励各级各部门组织高校在校生、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到具备条件的实训基地开展实习实训、等级认定、技能大赛等。


03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建设运行主体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市县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补偿;对其他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收取费用。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建立市级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接收学生实习实训的成本补助机制。


04 拓展多元融资渠道


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补助投资等各类渠道资金,支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信息化改造、设备更新等。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作共建等方式,拓宽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渠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05 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各类主体建设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06 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将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成“双师型”教师、产业工程师培养培训基地。鼓励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等建设运营主体试点开展专业教师职称评聘改革,作为专业教师或企业产业工人职称评聘的重要评价权重。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应用型本科和职业院校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的收益,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部分,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学校教师经学校批准后兼职的,按有关规定获得合法报酬。


07 强化信用监管


制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对承载项目的主体,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申请政府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诚实守信主体。加强对教师等特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监督,签订信用承诺书。因学术造假、违反科研诚信、信用承诺等规定,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教师,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产学研相关工作。


08 严格效能考核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支持各类型建设主体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模式。凡是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学校,须积极承担产教融合改革任务,牵头建设重点产业集群产教融合主基地,落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考评,推进不力将收回中央投资。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建设运行主体的效能评价。各类牵头主体可确定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1家省级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结对单位,共同研究协调改革发展、推进建设运行制度机制等有关事宜,每半年向省内主要媒体发布体系指标能力建设运行情况,每年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年度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