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池州市委党校(池州行政学院) 陆宏
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公众参与不足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的重要短板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强调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这就为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基层公众参与治理实践提供了科学指引和基本遵循。
一、基层公众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存在主要问题
(一)治理观念陈旧,公众参与易被忽视
乡村治理主体对基层民众参与的认知存在偏差,对其参与能力及实际效能持质疑态度,普遍表现出回避、推诿、畏惧等消极应对心态,进而忽视了公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核心角色与能动作用,从而导致公众应有的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不能有效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基层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 公众参与意识薄弱,参与能力不足
乡村基层公众存在治理主体意识、治理社会责任意识和治理主动参与意识淡薄,公众参与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公众认为参与乡村公共治理缺乏根本的价值意义,认为参与治理所产生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往往呈现出被动的参与;部分公众缺乏乡村治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了解,对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的法定权利、应尽义务,参与的多元路径、实施方式与规范程序等均存在显著的认知盲区,这些都使其无法实现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
(三)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供给,治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一是基层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对公众参与的法定权利与主体地位、实践方式与参与路径等核心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在操作程序、参与范畴及主体构成等方面仍缺乏系统性规范与清晰界定,而针对参与过程的配套保障机制及司法救济渠道的立法供给明显不足,这就使得基层公众参与乡村治理时无所适从或较为随意、缺乏稳定性;二是基层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基层公众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全流程参与存在明显缺位,突出表现为治理初期阶段包括决策酝酿环节的参与深度与广度不足,未能实现对治理过程的实质性介入。
(四)基层公众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方式效果欠佳
当前解决基层矛盾与问题,一般都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存在层层批转的现象,效率有待优化;村委会尚未有效发挥公众参与的渠道作用,很大程度影响了基层公众通过此类渠道参与乡村治理实践的效果。
二、提升基层公众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的对策建议
(一)革新治理价值取向,构建公共服务新范式
乡村治理主体需确立基层公众在现代化实践中的主体性支撑地位,将吸纳公众参与内化为法定职责与核心治理理念;需着力实施精准化引导与规范化疏导,针对部分公众的非理性利益表达倾向,建立“诉求识别—分类响应—理性转化”的全链条引导机制;需深度重塑服务型治理角色,以“民生需求导向”替代“行政任务导向”,将公共服务供给效能作为衡量治理水平的核心指标。
(二)培育公众参与素养,提升治理实践能力
基层公众需强化多维主体意识:通过治理案例教育解构“政府单一治理”的固化认知,确立多元共治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托权利义务清单公示,明晰自身在治理中的法定权责边界;借助社区议事实践培育公共精神,构建“个体诉求—集体利益—公共价值”的递进式责任认知。同时,需实施分层能力提升工程,针对普通村民开展基础治理知识普及,对骨干村民强化协商谈判与利益整合技能,通过强化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的双重培养模式,系统提升参与效能。
(三) 健全制度保障体系,优化治理运行机制
一是构建利益表达动态响应机制。依托网格化治理单元拓宽表达渠道,同步制定乡村治理参与事项分类清单,明确哪些领域需“全体商议”、哪些可“代表协商”、哪些属“专家论证”;二是完善参与保障制度化建设。应细化参与程序中的告知、听证、异议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参与权保障通道,明确对阻挠公众参与行为的追责标准。
(四) 创新参与实现路径,构建智慧治理生态
在信息交互层面,需推进治理信息全周期公开:建立乡村治理数字平台,实现政策制定、资源分配、项目实施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在监督体系层面,构建多元化监督网络。整合村级监督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村民监督员等力量,对微腐败、形式主义等问题实行“即时上报—分类处理—结果公示”的智慧治理生态处置机制。乡村治理涉及人、地、事、物、情、组织等诸多复杂要素,其治理难度与民众诉求交织叠加,因此要在畅通线下参与渠道的同时,运用现代技术力量,实时掌握和分析乡村社会运行规律与需求、治理举措与成效、社会矛盾与风险,以实现现代科技手段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深度融合。
作者简介:
陆宏(1977-),男,安徽池州人,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党校(池州行政学院)理论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乡村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