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徐立尧
摘要: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型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进行高度融合,为了保证司法制度运行的稳定性,需要不断完善网络信息立法机制,对司法数字化发展进程进行全面总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为刑事诉讼提供便利,做好数字司法下刑事诉讼的顶层设计工作,实现对刑事诉讼条件的统筹规划,满足现代化高素质人才培养诉求。本文探究数字司法下刑事诉讼规则实践面临的挑战,提出数字司法下的刑事诉讼规则实践方案,实现司法数据的共享化,保证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有效预防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数字司法;刑事诉讼;规则总结
数字司法下的刑事诉讼,需要对司法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实现刑事诉讼数据的共建共享,贯彻执行程序正当原则,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性作用。更新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科学的进行数字司法定位,实现对办案材料数据的有机整合,不断扩充司法辩护空间,保证司法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出数字司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价值。通过现代化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应用,促进刑事诉讼流程变革,发挥出信息技术的实践优势保证诉讼效率,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在数字司法程序的影响下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1数字司法下刑事诉讼规则面临的挑战
1.1数字司法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数字司法的影响下涌现出了海量数据资源,许多机关单位和刑事诉讼主体打造多元化的智慧型管理系统,但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规划指标,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数字司法建设的统筹规划力度不足,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各项经济材料的共建共享存在滞后性,各机构之间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导致大量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整体成效,普遍面临着信息录入和程序设置问题。
1.2数字司法威胁的控辩平等
从权力行使的角度出发,科学划分控辩权限,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原则,控辩平等包括平等对抗与平等合作,但当前对控辩平等关系的理解只停留在控辩双方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性,忽视了诉讼能力和诉讼资讯的平等性。数字司法对控辩平等关系带来了一定冲击,辩方在诉讼咨询获取阶段处于劣势地位,想要获取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材料需要经过控方同意,办案机关引进数字司法系统后,需要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不利于维持辩方的诉讼地位,严重影响到辩护权限的认真履行。[1]
1.3忽视法律规范指引性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数字司法的应用面临着立法滞后性,缺少法律规范指引的问题,为了保证大数据获取的刑事诉讼证据具备法律效益,需要运用大数据转化技术,以电子数据和书证证据的形式呈现出来。根据诉讼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书证证据的审查方式各不相同,新型证据的收集与应用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进程中。电子数据在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需要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性作用,加强对数字司法的监督与管理,在数字司法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人为信息操作失误的问题,将会影响到后续的诉讼结果。
1.4专业人才数量严重不足
从事司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具有优秀的法学素养和职业能力,但对科技操作原理认识不足,不具备自动化数字司法实践应用的能力,信息时代的到来警务工作、法院工作都呈现出智慧化的发展特征,对从事司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信息操作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数量不足,法学专业素养较高,但信息技术操作能力较弱,无法充分发挥出数字司法带来的工作便利,严重影响到诉讼信息化的建设水平。在司法责任制在约束下办案人员需要亲力亲为进行文件检索与分析,专业人员能力不足逐渐成为制约数字司法的主要因素。
2数字司法下刑事诉讼规则实践方案
2.1加快数字司法技术建设
数字司法程序运行的本身来看,数字司法需要服务于刑事审判的始终,保证各项行动的公开化,每一项审批程序都能做到有据可查,对整个审判流程进行全面备案。从刑事诉讼规则监管的角度分析,成立专门的数字司法监管岗位,了解数字司法系统运行的核心,了解专业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与地位,在司法体系内建立科学的数字司法问责机制,增强数字化平台的管控能力,确保法院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有效解决网络安全隐患,不断调整高等法学教育内容,加强数字司法理念的创新变革,设立明确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法律与科技跨界融合的基础上,通过证据校验、量化预测等多种技术原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犯罪线索侦查能力。[2]
2.2限制数字司法介入范围
数字司法需要承担推动司法裁判效率提升的重要责任,通过对各项数据材料的分析与管理,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有效减少裁判矛盾,将法律与数字技术进行有机结合,运用丰富的数字材料对刑事诉讼案件作出精准判断,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靠性。数字司法需要为诉讼代理人和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围绕案件具体流程提出科学的法律建议,对刑事诉讼面临的风险问题做出有效评估,数字司法能够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检索路径,建立以数据分析、裁判结果预测为基础的数字司法服务。
2.3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规则是一项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能够严格约束当事人和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产生的各类活动,数字司法发展背景下刑事诉讼规则的广泛应用,需要适当的进行相关法律制度修改,推进刑事诉讼流程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先进的数字化管理手段,为刑事诉讼流程的有效调节提供基础保障,通过各项法律规定的有效授权,保证数字运行的稳定性,严格划分数字司法的适用范围,发挥出数字司法的使用效率,积极应对数字司法对刑事诉讼带来的挑战,为刑事诉讼各环节中数字化手段的应用提供支撑。
2.4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刑事诉讼规则想要适应数字司法的发展趋势,需要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解决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各部门的协调管理作用,打造专门的技术服务型人才,做好数字司法顶层设计工作,合理进行资源材料分配,发挥公安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数字司法体系的刑事诉讼能力,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制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实现法律与技术知识的有效融合,在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阶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搭建司法数据共享平台,对各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打造统一的数字司法运行标准,利用信息系统的数据挖掘能力,筛选高质量的刑事诉讼文件,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3]
总结:
数字司法建设缺乏统筹规划,数字司法威胁到控辩平等,忽视了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的指引性作用,专业人才数量严重不足,信息科技与司法体系相结合对刑事诉讼规则产生了重要影响,需要在尝试技术变革的同时,平衡好数字司法实践与刑事诉讼规则之间的权限与地位。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统筹规划,发挥出现代信息技术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通过数据共享保证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将数字司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改革中,有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吴思远.论数字技术与诉讼规则的互动关系——以我国刑事在线诉讼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23(5):35-48.
[2]郑曦.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重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6(4):38-48.
[3]胡铭,陈高鸣.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程序法回应——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53(6):5-25.
作者简介:
徐立尧(1990.2-),男,汉族,浙江永嘉人,学历:法学本科、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