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学术总第7943期 >2025-08-08编印

完善新时代基层青年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
刊发日期:2025-08-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中共通化市委党校  徐妍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是政策落实和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环节。做好基层工作,不但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水平。而基层干部是基层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其思想理念、能力建设不仅直接决定了政策的贯彻落实,更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基层青年干部作为基层干部队伍中的新生力量,肩负着推动基层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使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生动注脚。

面对基层工作复杂多变、任务艰巨繁重,基层青年干部的担当作为是其在新时代背景下所展现出的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服务群众、坚守岗位等多方面综合能力与精神品质的体现。表现为勇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敢于在复杂多变的基层环境中迎接挑战,主动承担起责任,不推诿、不退缩。青年干部的担当作为犹如“星星之火”,其意义重大深远,一方面,基层青年干部的担当作为是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基层的艰苦环境正是青年干部成长的沃土,激发青年干部的担当作为,也有助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整个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提升。另一方面,青年干部的担当作为将会逐步提升基层工作效率,增强党在基层的凝聚力与影响力,其作为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能否落地生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激励基层青年干部积极作为,既是对其个人能力的提升,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动,更是确保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要紧密围绕培养造就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的目标,逐步完善以示范引领激励担当作为、以精准考核激励科学实干、以合理容错纠错激励大胆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真正把政治上过得硬、善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强、“愿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青年干部选拔出来,为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矫正激励理念,激发担当作为的内在认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根基牢固,才能在工作中保持坚定的方向。基层青年干部应以“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的态度,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只有思想根基牢固,才能在工作中保持坚定的方向,深刻理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层工作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此外,采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既要给予青年干部适当的物质奖励,又要注重精神激励,根据青年干部的特长与兴趣,为其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和发展机会,充分调动青年干部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担当作为。

激励约束并重,树立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基层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合理的薪酬待遇一方面能体现劳动价值,另一方面还能缓解青年干部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只有保障好青年干部的基本权益,才能让他们在基层工作中更加安心、更有干劲。

同时,基层单位的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等维度,避免单纯以工作量或形式化成果作为评价标准,同时兼顾工作过程和结果,既要关注青年干部在工作中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善于解决实际问题,也要关注最终的工作成效。在考核机制优化的过程中,将考核结果与青年干部的晋升、培训、交流等职业发展机会挂钩,进一步激发青年干部的积极性。

注重职业成长,夯实担当作为的坚实根基。从当前国内的基层环境上看,基层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职业发展路径相对狭窄。针对当前基层青年干部职业发展的“痛点”,基层单位应设立“青年干部成长档案”,记录青年干部的培训经历、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需求,为个性化指导提供依据。同时,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建立公平、透明的晋升机制。一方面,完善内部晋升制度,确保晋升机会向有能力、有担当的青年干部倾斜;另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拓宽外部晋升渠道,以此推动基层工作迈向新的台阶,夯实担当作为的根基。

完善保护机制,形成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在基层工作中,保护机制是保障基层干部合法权益、在基层工作中轻装上阵、放手一搏的制度安排及措施。基层工作千头万绪,“权责分明,事乃可成。”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避免推诿扯皮,确保工作高效推进。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是规范基层工作的基础。当前,需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让青年干部知悉工作边界与责任所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此外,基层工作环境复杂多变,青年干部在改革创新和攻坚克难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科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青年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容错的界限,明确哪些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失误,哪些是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