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刘旭
一、前言: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2020年召开的主题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且该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等一系列的重大问题。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十一个方面针对今后一段时期的依法治国重点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称之为“十一个坚持”,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在这“十一个坚持”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法治改革与法治创新的一大成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将重点转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随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此处所倡导的“涉外法治”在传统意义的基础上经过创新被赋予新的法治价值,成为与“涉内法治”相并列的国内法治的部分。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概念,涉外法治在法治改革与法治创新的双重作用下迎来了新的价值与发展空间,其建设逐渐系统化,研究的重点转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涉外法治概念不是天马行空,而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其时代背景可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基于国内治理的视角,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可总结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将法治建设作为核心竞争力,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为明确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外法治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其建设应紧跟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关键地点,其涉外法治应回应国家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二,基于国际治理的视角,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可总结为对外开放呈现出高水平要求。在国际秩序加速重构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式现代化亟须以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战略支撑。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就涉及涉外法治建设的内容,这是两者同频共振的表现。
二、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内涵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2018年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论断,并于2019年的江西考察过程中指明“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统筹“两个大局”的历史发展关键期,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奠定理论基础,其丰富内涵指引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基于该论述,可按照完善国际法治、参与国际治理、理解法治精神的思路,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内涵。
(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的驱使下,通过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步步法治建设的战略调整中得来的,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安排,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的重大创新。随着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法治的相关概念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遵循下不断拓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论断,成为学界科学把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关键指引。
关于“国内法治”,其并非只涉及本国纯国内事务,而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表明了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法律事务的立场。在国内法治的概念中,包含了只处理国内事务的纯国内法治和处理对外事务的涉外法治。其中,涉外法治是基于本国法律法规,主要指涉外法律法规及国家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从国家自身角度出发,思考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处理自身涉外事务以维护本国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法治活动。两者的关系可总结为国内法治是涉外法治的发展基础,而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两者相互配合,从两个方面、两个维度、两个面向同时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制度支撑和实践路径。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外开放的态度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表明我国正逐步加强国内外诸多领域的联结。在涉外法治建设领域,为顺应这种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成了必然要求。
分析“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必然牵涉到国际法治的概念。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通过规则和制度规范处理国际事务的国际治理模式。其与国内法治相对应,两者不断地叠加和融合,形成“全球法治”的概念,实现全球治理法治化。除了与“国内法治”相区别,“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还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上述国际法治的概念可发现,国际法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可以是非国家主体间的跨境社会关系,因而“国际法治”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前面提到的涉外法治属于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从一国自身角度所作出的判断,若分析涉外法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可得出其也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因此,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厘清两者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
(二)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中国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这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时代任务,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道路。立足世界发展和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胸怀天下、为人类谋幸福的现代化,也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这诸多使命都说明中国作为大国必须要肩负起全球治理的重任。
然而,全球治理仍使用着“强者为所欲为,弱者逆来顺受”的丛林生存规则,发达国家掌握着更多话语权,主导着全球治理体系。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导致国际合作无法实现双赢,国际争端也会加剧,暂时的和平迟早会被打破。在全球性挑战增多的情况下,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成为大势所趋,这一点已在国际社会形成普遍认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其在涉外领域表现在处理国际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这一进程中,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法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国际秩序的同时,也推动着国际关系民主化。涉外法治是中国为顺应这个大势所趋所作出的战略举措,是中国从被动接受国际规则到主动参与,甚至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因此,涉外法治的建设应具备“能动性”属性,主动与国际法治接轨,同时贯彻落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筑牢安全和发展的法治屏障。
(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通过发表《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演讲,正式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在之后的一系列国际国内重大场合持续深化该理念,赋予丰富的价值取向,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努力目标,以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为实现路径,以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普遍遵循,以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基本支撑,以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战略引领……”。上述表述中的发展、安全、文明等全球倡议与国际法治中的法治原则、价值追求相互呼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着丰富的国际法治内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国际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从国际法治视角来看,涉外法治建设也应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基础,在全球法治化中体现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的形象。
三、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成效与不足
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最早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从对外贸易领域内“无法可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涉外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涉外立法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开启了以法治方式保障对外开放、处理国际争端的新局面。我国西部地区的涉外法治建设虽起步较晚,但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持续发展,正加速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参与,逐渐形成面向全球开放的新格局。新时代,党中央提出我国西部地区发展应贯彻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并根据我国西部地区独有的地理优势相继推出“一带一路”倡议、“加快西部陆海新道路”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布局。高质量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基于上述发展要求,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提高区域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一体推进,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调格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西部地区各省区市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实施体系、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四个维度不断建设,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依法处理对外关系的依据。一个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若存在问题,则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就会陷入被动局面,无法以平等的身份维护本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面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涌现的发展新形势,我国为紧跟国际步伐,在“十四五”规划中主张完善立法机制体制,提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我国西部地区立足国家的立法规划,结合自身区域发展特点,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实践,如重庆为实现与国际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主动探索陆上贸易规则,推动制定《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联运作业规范》等标准;新疆根据新疆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要求,推动制定《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这些针对我国西部地区与中亚、东南亚等国家贸易交往的法律法规,构建起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涉外执法与涉外司法是涉外法治实施的两个关键环节,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融合习近平外交思想理念,从这两个方面协同健全涉外法律实施体系。“十四五”规划重视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在这种政策的持续推动下,我国西部地区在涉外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执法、司法实践。下面依照最高法发布的一个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案例来表现已取得的成效。内蒙古某公司与蒙古国某公司签订“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但在蒙古某公司完成运输后,内蒙古某公司并未支付合同款,且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未被履行。此后,该仲裁裁决由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决定执行。该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执法、司法的准确、高效的水平,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彰显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力度持续扩大,其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在加强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并且和“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双重驱动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成为当今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以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为支撑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高校加大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政府合作建立法学研究生实训基地,或与国外高校联合开展《国际仲裁公开课》等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涉外思维。通过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和推进国际法律服务交流,我国西部地区正不断完善其涉外法律服务体系。
在肯定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基本成效的同时,还要认识到上述成效所涉及的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我国西部地区涉外立法水平相对滞后,难以匹配“十五五”规划中的创新发展战略要求,且在边境管理、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立法存在细化的空间。二是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执法的联合机制存在资源分散的问题,在处理跨国犯罪案件时常常出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且因我国西部地区涉外司法专业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涉外案件审判周期长和对外贸易试点增多带来的案件积压的问题。三是受限于地理位置较偏、人才供给不足、教育资金有限、培养定位较为模糊等多种客观因素,在我国西部地区涉外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建设仍面临较大挑战。
四、推进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
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实施体系、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共同构成涉外法治建设的制度框架,为我国西部地区加强对外区域合作、对接国际规则提供了制度支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以提升涉外法治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提升我国西部地区的涉外法律话语权,为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主动适应我国西部地区的高水平开放新格局提供了人才保障。因此,以解决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为目的,紧紧结合我国“十四五”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规划的战略布局,助力推动我国“十五五”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规划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从这四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具体路径。
首先,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先填补立法空白,再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确保跟上我国西部地区的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步伐。其次,为助力更高水平的我国“十五五”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执法应建立常态化的应对机制,并加大预警、评估、救济等措施,以高效应对国际交往中的“长臂管辖”现象;我国西部地区涉外司法应拓宽国际商事民事等领域,提高审判效能,着力解决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案件审判周期长和对外贸易试点增多带来的案件积压的问题。最后,加强我国西部地区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考虑现实条件,针对人才基础较弱的事实采取人才引进、错位竞争等方式吸引人才;依照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强化培养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人才;立足于国际发展的视角,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综合性培养,并注重爱党、爱国精神的价值观塑造,打造专业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
五、结语
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为实现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应在涉外法治系统思维下,聚焦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探索符合地区特点、对接国家战略要求的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路径,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我国西部地区的方案。
作者简介:
刘旭,北方民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理论。